(1)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就拟转让商标(以下简称标的商标)的价格、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详细约定;
(2) 如受让人在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后即需要开始使用标的商标,经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由转让人就标的商标出具《商标授权使用书》,明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商标转让核准证明》前,受让人亦合法享有标的商标的使用权。
(3) 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配合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4) 标的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即转让成功。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标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转让的相关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申请书盖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转让人和受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要盖上受让人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 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